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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2-15 09:50:01   来源: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   查看:257

为加强对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结构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扶持与促进分支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学会有关文件,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旨在促进各分支机构科学发展、实现规范办会。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是实体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秘书处设立其他内设工作机构,需报学会批准。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服务高等学校的办学治校,服务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理论探索。

第四条 分支机构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不再制定分支机构的章程。分支机构形成的内部管理制度,称为“工作规则”,须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

分支机构对“工作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时,事前应书面征求学会秘书处意见。经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规则”,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未经核准的“工作规则”,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依据,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规范使用名称,即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名。严禁使用“四川省***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请与设立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要按照服务需求,合理布局,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充分论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 本领域或专业的会员及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 规范的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学会已有分支机构的业务没有明显交叉;

4. 明确分支机构的主发起单位,以及主发起单位在本领域或专业内具备的优势、研究专长、能力、水平和影响力;  

5. 分支机构的基本定位、主要职责和任务,以及研究方向和重点内容;

6. 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是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研究机构;

7. 挂靠单位应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专门支持与保障;

8.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

9. 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发起单位提出申请,学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4周之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筹备工作6个月内向学会上报筹备情况,提交申请正式成立的报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未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所有审批程序自动废止。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向学会报送会议材料,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凝聚队伍,组织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和决策咨询等活动;

2.开展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3. 组织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4. 组织开展本领域的专业培训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本专业领域的书刊及杂志,促进学科发展;

5.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学会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6.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与本业务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7.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开展学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2.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3.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4.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接受学会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3.执行学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学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专人可为分支机构秘书长,或理事长单位联系人,其中秘书长要求按照干部审批程序自行报批,然后将专人基本信息报送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召开全省性的活动须事先向学会报批,其他活动应遵照学会章程,依法进行,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报送学会。所有上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两种形式。自行开展的活动责任自负!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在学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学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并缴清本年度会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应是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须先申请成本会会员后,方能入会,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学会所有。分支机构每年代收的会费须全额上缴,全部进入学会账户,不得截留。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分支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红。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自行解决,主要经费来源包括:1.学会下拨的会费;2.挂靠单位的支持;3.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4.其他合法收入。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建立银行账户,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须由学会统一制作。分支机构不能自制印章。分支机构须制订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报学会备案。学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学会代其签署的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加入其它社会法人分支机构时应向学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能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由学会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发展境外单位会员,也须经学会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须提前上报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由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要事先与学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30日将其换届方案报学会,经学会秘书处协商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学会备案。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定期进行考核。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1. 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2. 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3. 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年度工作会议;

4. 超出学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5. 违规使用印章,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或遗失印章;

6. 未经批准举办竞赛、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7.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8.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9. 不接受年检、不履行年检手续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10. 在一个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11. 其他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收回印章)、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由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撤销机构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变更、注销及撤销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学会在会长办公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有关事项时,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变更负责人需提交本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6.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印章遗失,分支机构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作出深刻检查,学会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事业发展和布局需要,学会对分支机构可采取注销、整合、重组等方式进行调整,涉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合并、分解等事宜)时,可由学会秘书处特别处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经学会审议同意后,向学会交回印章,和学会共同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自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对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撤销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即秘书处动议、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收回印章、印发撤销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编辑: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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